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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新保险法全文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2月13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baoxian148.com/

  刘彦君律师,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有些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需要负赔偿的。但是,保险公司不赔的情形不是保险公司自己说了算,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面为您介绍哪些属于保险公司不负赔偿的情形。


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


1、未年检车辆没有年检,在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只维护合格车辆的正当权益,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 格车辆,即使买了保险也无济于事。买了全险的车主一定要记着去年检,而且不要把日期拖后,省得索赔时麻烦。罚款事小,被拒赔事就大了。


2、未年审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无牌照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理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异地购车在提车途中出险得不到赔偿就是这个原因。


3、无过错《保险法》规定:“必须有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即使被保险人有一定过错,也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要把揽到自己身上。如果和您相撞的人生活很拮据,您可能就不追究那个人的了,想着自己回保险公司索赔,可是,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不赔。在不幸出事后,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出事且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索赔,未果时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索赔。同时,双方事故一定要经过交警,多数情况保险公司只看交警的裁决单。


4、自家人 第三者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就是排除4种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5、收费停车场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酒后、吸毒、药物麻醉所致车辆损失和第三者。


6、无证驾车或超出准驾车型。


第三者险拒绝支付投保户与第三者私下协定的赔偿金额。


逾时报案,报案不实。


7、投保车辆发生转卖、赠送他人、变更用途、增加危险程度而未办理批改手续。


发生事故,未报保险公司备案。


新车保险单生效日以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日期为准,如果在行驶证和号牌尚未领到时,车辆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旧不予赔偿。


以上就是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这些情形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只要出现了这些情形,保险公司就有免责的权益。相关的人员不得主张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如果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或者处理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咨询网站的其他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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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全文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生活中有很多事情出乎意料,防不胜防,于是很对人在经济许可的条件下会选择购买保险,以期在意料来临的时候将损失降到最低。在我国也有专门的保险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保险,国家有新修订了保险法,称为新保险法。那么,新保险法全文的具体内容有哪些请看下文。


一、新保险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 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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