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长沙保险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昨日举行的保险业税收问题国际研讨会上,来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向国务院提出有关建议,针对金融保险业尤其是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其计税工资政策调整有望先行。
近年来,财税部门针对保险业务的特点,制订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其中包括提高上市保险公司的计税工资标准。但与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相比,金融保险业方面的税收制度设计仍相对滞后。目前的税收制度,对金融保险业并没有过多的特殊规定,但金融保险业与其他的行业相比,有自身的特征,即保险行业在整个金融业中人工成本非常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今年在调整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时,已向国务院提出了建议,对金融保险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可能会比其他类型企业先行一步。这样可以使其基本上能反映出企业合理的工资支出水平,并按照一定的增长比例,来确定扣除数额。
另外,他还表示,准备出台一些针对金融保险业的特殊的流转税政策,以逐步体现金融保险业的行业特点。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曾宣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企业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因而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金融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比较高,因此,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金融行业的税负影响较大,加之此项规定仅适用于内资金融企业,外资金融企业的工资支出不受任何限制,内资金融企业对此反应比较强烈。
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社会基本保障制度已基本建立,在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制订上,保险业尤其是寿险行业,今后有望在个人所得税上有所突破。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还表示,保险行业准备金政策正在研究过程中。对一些特殊的行业,在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上应该有所区别。金融保险行业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是在流转税方面,与其他适用营业税的行业在税收制度上要有所区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的稳健发展,根据各地反映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一些情况,现对金融保险企业若干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