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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 租赁融资公司的注册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8月25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Tags: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租赁融资公司的注册条件有哪些

  唐国忠律师,长沙保险赔偿律师,现执业于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8月19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生产经营信息;

资产状况信息;

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联系方式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租赁融资公司的注册条件有哪些?

租赁融资公司的注册条件有哪些

1、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二,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第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第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对于未办理试点企业资格的企业能否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在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之后即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商务部2014年曾在其官方答复中认为,未在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虽包含融资租赁,但不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依据即是前述商建发[2004]560号文。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第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注册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

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的经济组织。

适用情况:适合创业的企业类型,大部分的投融资方案、VIE架构等都是基于有限公司进行设计的。

备注:对于初创企业来说,“有限公司”是目前最适合的企业类型,原因如下:

有限公司的股东,只需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在法律层面上就把公司和个人的财产分开了,可以避免创业者承担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有限公司运营成本低,机构设置少,结构简单,适合企业的初步发展阶段。

目前成熟的天使、VC,几乎都基于“有限公司”设计投资方案。直接注册“有限公司”,在未来引进投资过程中也会比较顺利。

股份有限公司

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适用情况:适用于成熟、大规模类型公司,设立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不太适用于初创型和中小微企业。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

适用情况:适用于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股权激励平台。如:红杉资本。

外商独资公司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适用情况:股东为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的企业,流程相对内资公司更复杂,监管更严格。在名称上与有限公司一致。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适用情况:适用于个人小规模的小作坊、小饭店等,常见于对名称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如:XX中心、XX社、XX部等。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

其他

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对于公司的注册是有严格规定的,不同的公司注册的条件和注册的资本就会不一样,这也是为了能够让这些公司可以遵守法律法规,所以,在注册一家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好好的咨询一下当地的情况,各个地方的标准不同,要交的材料也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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