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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存款保险制度 监管者还需四步走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2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央行工作会议提出,存款保险制度将是今年三项改革重点内容之一,并争取在年内正式实行;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安启雷近日亦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在设计上将参考南方证券破产清算的模式——即“利息全免、本金打折、有限收购”,通俗来讲,就是银行机构倒闭不再由国家百分之百埋单。而在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推出之际,监管者急需做好四项工作,以增强国内银行适应能力。

  首先是做好舆论宣传,消除社会误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意味着一旦出现银行破产,国家不再充当最后信用担保人,存款人要承担一定经济损失。对此,各级政府、央行、银监当局、商业银行应通过各种舆论媒体或途径,将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作用向社会民众宣传深透、解释清楚,让民众了解和掌握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质和精髓,使民众懂得存款不论存在哪家银行,其风险都是均等的道理,消除民众下意识中形成的大银行风险小、中小银行和外资银行风险大的错误认识,并以一颗平常心面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和银行破产,保持理性存款行为,从而避免中小银行因受到大银行经营挤压而出现存款急骤下滑、甚至引发中小银行存款挤提风波,进而加速中小银行经营破产等不利金融现象的发生,确保银行业整体经营稳定。

  其次是提高银行认识,消除实施阻力。目前,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拥有94万元存款,按存款一定比例缴纳存款保险费,对全国银行业来说也是一笔巨大的财务支出,势必将增加经营成本,减少利润;尤其给中小银行增加了经营压力和负担。对此,各级政府、央行、银行监管当局、商业银行应在思想认识上达成高度一致,消除消极认识,尤其要消除依赖国家信用的懒惰心理和不负责任的态度,达成实施存款保险制有利于金融改革、有于银行稳健发展、有利于增强银行经营活力的共识,消除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各种障碍,确保制度顺利实施,从而为破除银行改革瓶颈、推动我国银行业优胜劣汰破产机制的运转创造条件,最终增强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另外要抓好内控管理,防范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业银行不断提高内控能力和整体风险防范水平。对此,央行、银行监管当局、存款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四者之间应建立一个协作与交流的功能平台,在这个平台上相互传递和反馈信息,形成一种商业银行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业务扩张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的经营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存款保险机构与商业银行共同创造协调有序、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金融运行局面,根除银行道德风险,确保商业银行“长治久安”。

  最后是选好保险模式,确保经营秩序。建立一个适合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发展的存款保险机构和确定合理的存款保险费率,直接关系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成败。因此,设立何种存款保险机构模式,应首先搞好顶层设计,精心规划,防止因设置缺乏科学性而“朝令夕改”或“走回头路”,以避免增加改革成本和损失;在机构设立之后,应根据国内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状况和盈利能力的不同,以及大银行与小银行的经营实力,确定差异化存款保险费率,以适合国内不同银行机构的保险能力。对此,当前要深入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商业银行意见,在设立保险机构和计提保险费率上达成一致意见,以征得各方面配合,消除阻力,使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商业银行稳妥发展的“助推器”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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