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法律热线:
手机:
4006686166
4006686166
邮箱:2851289666@qq.com
地址:
站内搜索

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日趋完善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2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曾经为防止保险公司“一股独大”而设置的20%持股上限终被打破。

  4月1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该《通知》明确要求: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持股上限升至51%

  “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加强股权监管对于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关系重大。本着"既要放开,又要稳妥"的原则,对保险公司单个股东设定51%的持股比例上限,可以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而且此前保监会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单位的最高持股比例也限定为51%。”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04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了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0%。从近年来行业实际看,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入股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

  面对“老办法”带来的新问题,监管层开始审慎探索解决之道。据了解,从2010年实施《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开始,监管层就已结合保险行业发展实际,对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同时,提出保监会将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满足条件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后持股比例可不受20%的限制。2012年6月实施的《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此又进行了重申。

  提升大股东准入门槛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监管层放宽了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但对于持股超过20%的有关股东则设定较为严格的条件。

  根据此前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持续出资能力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且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信誉良好并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条件。而此次发布的《通知》不仅要求持股比例超过20%的股东满足上述条件,还设定了必要的财务指标和投资经验标准。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对持股超过20%的股东,《通知》设定了一系列必要的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等。而在投资经验标准方面,《通知》则要求这部分股东投资保险行业3年以上,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和管理能力。不仅如此,《通知》适当增加了持股20%以上股东的义务,包括3年内不得转让、重大变更及时披露等内容。

  积极防范公司治理风险

  “投资比例的放宽有利于保险公司吸引战略投资者,也有利于强化保险公司的股东责任,提高保险公司治理效率,但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风险。”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从公司治理角度看,综观国际国内和业内业外,关于股权集中度高低与公司治理好坏相关性的研究,目前并无定论。监管层在适度放宽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同时,也需要对相关的风险设置“隔离带”,比如在配套监管政策方面进一步完善股东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同时采取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和资金运用监管等多项措施,逐步提高保险市场透明度,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据了解,《通知》特别强调了对股东关联关系的监管,对于关联持股超过20%的,《通知》要求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必须符合相关条件,防止其通过关联关系规避监管。考虑到新设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尚不成熟稳定,股东对保险业的投资和管理能力也较弱,单一股东高比例控股很有可能造成公司治理风险,因此《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成立不满3年的,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对于符合控股股东标准的,监管机构还将按照《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实施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方面的监管。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