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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21号(太保寿险重庆分公司)

发布时间:2014年7月30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21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住 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主要负责人:杜洪渝

  

  经查实,2012年2月至3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重庆分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县奥康园区支行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代理销售保单9笔,保费89000元。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太保寿险重庆分公司出具的关于璧山邮政奥康园区支行未持证开单的情况说明、案件调查笔录、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太保寿险重庆分公司罚款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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