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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情投保 死亡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9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投保人满超死亡后其女满娟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2001年10月,满超因病到镇江三院治疗,诊断为病毒性肝炎。11月出院诊断的记录为:“黄疸原因待查:病毒性肝炎?毛细胆囊炎?”12月满超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中国平安人寿镇江公司签订了“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合同,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12月16日至被保险人终身,年保险费1184元,交费期15年。此后,平安人寿镇江公司三次收到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计3552元。

2004年1月,满超病重死亡。3月,其女满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拒绝后在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当事人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满超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一个月前曾住院治疗的情况,违背了该原则所要求的如实告知义务。故驳回原告满娟的诉讼请求。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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