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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医疗费减负向“弱者”倾斜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7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太原3月31日电为了有效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山西省正式启动实施了城县居民大病保险,待完成承保保险公司招标后,将率先在运城市和阳泉市进行试点,并于明年推广到全省。

  根据《山西省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依法依规参加并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加人员不在保障对象范围内。

  山西省保监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此次实施的城乡居民大病医保主要是向弱势群体倾斜,与城镇职工相比,前两类人群对大病治疗的经济承受能力相对较弱,对高额医疗费用减负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根据规定,在发生高额大病住院医疗费时,如果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规定支付后,患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仍累计超过1万元,大病保险就将介入。起付标准暂定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支付比列分为五档,根据个人自费费用的不同分别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

  同时,大病保险将不区分病种,并实施“二次补偿”,即如果大病保险首次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仍然超过5万元,对超出的部分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此外,记者从山西省保监局了解到,在资金来源方面,大病保险筹资将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负担,以充分利用基本医保、新农合基金结余为基础,适度提高年度财政补助力度为补充,统一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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