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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参与大病保险民心工程

发布时间:2015年3月7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近日,保监会公布了首批大病保险经营资质险企名单,因入围门槛所限,在目前130多家保险公司中,只有34家公司获得大病保险经营资质。一些险企由于偿付能力、经营年限不够或专业人员配备不足与首批资质失之交臂。因此有人认为,保监会预设的较高门槛,使得一些保险公司不能分享大病保险“盛宴”。

  大病保险果真如大家预期的那样是一块美味的“蛋糕”吗?有了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就一定能获得收益吗?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在经营过程中还有很多风险难以把控,即使获得经营资质,也仅有一部分先行涉足的公司持有信心,险企要想通过大病保险经营获取稳定收益,或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众所周知,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为保险业迎来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扩大服务领域的重大契机。在大病保险蓝图刚刚勾画出来之后,许多险企参与积极性非常高。此前在广东湛江、江苏太仓、山西太原、河南洛阳等地积极探索的“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形式,也为市场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但事实上,由于大病保险存在参与主体多、涉及领域广、服务链条长、数据信息不充分等特点,保险机构自身管理和服务水平面临着巨大挑战,发展前景尚不乐观。在这方面实践中,无论是交强险的经营,还是农业保险的经营,都有过不少的失败案例。国金证券  (600109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分析师陈建刚甚至认为,承办大病保险赔本还未必赚吆喝——“吆喝”如何赚还要视大病保险的保额而定。大病保险的保额如果设定在十几万元,参保人或将再寻求部分商业健康险(主要是重疾险)以提高保障程度,从而拉动利润率较高的重疾险销售,让保险公司赚到一些“吆喝”;但如果未来大病保险的额度设置过高,考虑到由政府主导的大病保险费率较低、赔付范围较广、无须核保、必定理赔等种种优势,大病保险或将对商业重疾险形成较大的挤出效应。

  从大病保险业务本身看,一方面业务开展初期需要相当规模的资本投入,另一方面业务的复杂性也远远高于一般的商业健康保险。此外,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与财力情况也是大病保险在一地发展成败的关键。现在地方究竟能投入多少,购买什么样的产品,涉及多少种重大疾病,都还是未知数。

  而定价将是保险公司遇到的最核心问题。虽然《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制定大病保险专属产品时,要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基本医保经验数据,建立大病保险精算模型,科学制定产品参数、厘定费率,审慎定价。但实际上,不仅保险公司缺乏这类精算数据,社保方面的数据也不充分,因而定价要做到合理,存在很大难度。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客观上承办大病保险很难在短时期内实现盈利,能保本就很不错了。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建议,要合理设计大病保险的盈亏计算指标,在坚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的基础上,合理限定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成本占比和利润率占比,同时进一步明确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的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建立专家咨询和评估机制来确保费率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与此同时,商保机构也需及时建立与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从而有效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一方面,社保部门应通过强化“联合办公、信息共享、责任共担”的合作模式,赋予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更多的监控权,提升其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谈判权;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应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优势,协助社保部门完善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深化城镇医保的支付方式改革,同时加强与卫生部门沟通,完善新农合参保人群的就诊和转诊制度,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过去的经验无从借鉴,未来的发展瓶颈也无法预期。但是必须承认,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的重大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给予了重大支持。4月9日,保监会发布通知,对大病医保业务的保费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无疑有利于降低险企的大病保险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大病保险资金效用。

  以发展的眼光看,随着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大病保险业务、适时推出示范产品、引导险企提升服务质量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进,市场将逐步形成合理的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大病保险制度可持续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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