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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确定基础债权、信贷资产等偿付能力标准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8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放开前端、管住后端”,跟随“险资新政”步伐,保监会制定实施的多类投资产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落地”。

  近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5号: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信用评级》等5项问题解答报告(下称《问题解答》),对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类投资产品的偿付能力认可标准进行了规范。

  《问题解答》以风险为导向,根据各类投资产品风险的大小,确定了偿付能力认可标准。其中,明确了投资新政中新增的多类非保险金融机构发行金融产品的偿付能力认可标准,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等。《问题解答》还对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指期货等新增权益类投资产品的偿付能力认可标准以及保险公司各类境外投资资产的偿付能力认可标准均进行了规范。

  长江证券  (000783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发布研究报告称,《问题解答》就投资新政开拓的新型投资品种如何进行认可资产的评定进行了规范说明,以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业内分析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问题解答》是紧随险资新政涉及到的投资产品应运而生,主要是为了防范新放开的投资产品的风险,也是监管层首次大规模梳理投资的不同品种认可标准。”

  《问题解答》明确增设了“基础设施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两个认可资产科目,并按照资产对象和评级差别细化认可比例,强化高信用高认可,低信用无认可原则。

  长江证券认为,通过细化认可资产比例及要求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确认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有助于监管部分放松市场监管强化偿付能力硬约束。

  保监会还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研究、规范其他投资资产的偿付能力认可标准,在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有效控制保险公司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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