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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拟出新规“醉驾伤人保险要赔”引热议

发布时间:2015年9月25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醉酒驾车将会被保险公司拒赔,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常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的一则《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规定,有望改写这一常识。

  根据意见稿第十七条的规定,醉驾、毒驾、无照等情况下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保险公司需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也就意味着,对于酒驾等驾驶行为,保险公司也需要最高承担12万元的赔偿费用。

  因意见稿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一时间,新规是否会实施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快报记者 朱俊俊田雪亭

  实习生 章欣

  醉驾伤人

  现在交强险

  只垫付1万治疗费

  新规一旦实施

  最高赔偿12万

  据悉,意见稿共29条,征求时间将持续到4月21日。其中,最惹人关注的,就是第十七条。

  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相比目前的规定,这一改变,主要是能在第一时间内对伤者提供及时的资金救助。”江苏省高院一位专门审理交通事故的法官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都规定了一些免除责任的条款,其中,醉酒驾车、吸毒驾车等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都不予理赔。而对于因为醉酒或者无照驾车造成人身伤亡的,交管部门都会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部分抢救费用,“这个费用,通常都是1万元。当然,事后保险公司同样可以向肇事者追偿。”

  不过,这位法官表示,在实践中,1万元的救助费用,往往都会捉襟见肘,此次意见稿中的规定,将这一数字从1万元上升到了12万元,这将大大缓解伤者的救助困境。

  是否会鼓励“酒驾”?

  保险公司、交警对此担忧,但律师认为新规规定保险公司可向肇事者全额追偿,肇事者的责任没有减轻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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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驾车还要保险公司承担最高12万元的赔偿责任,是否意味着,新规会鼓励醉驾?

  人保公司的一位理赔经理在接受快报采访时,直称新规“太不适合了,简直是在鼓励酒驾!”这位经理表示,此前之所以保险公司对酒驾等行为作出不予理赔的规定,其实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对酒驾“说不”,但是,一旦意见稿实施,那这一“免责”条款就对驾驶员失去了威慑力,“他们肯定想,无所谓啊,反正喝了酒保险公司也要赔,那就喝点吧。”

  在保险公司诉苦的同时,其实一线事故交警也表达了一丝忧虑,“醉驾等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其实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醉驾行为的惩戒性。”这位交警告诉记者,根据现行的办法,针对醉驾的处理,是双管齐下的,既有刑法的威慑,又有经济的惩罚,经济的惩罚就是除了罚款外,保险公司也会拒绝理赔,让违法者“人财两空”。

  “但意见稿的规定如果得以实施,这样的威慑就减少了一半。”这位交警表示,交强险最高可以赔付12万,这也意味着,醉驾引发的伤人事故,为违法者减少了最多12万元的经济压力。

  “绝对不会纵容酒驾的增多。持这种观点的人,是以偏概全,没有仔细看条文的规定。”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强调说,意见稿尽管要求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最高12万元的赔偿,但同时也赋予了其追偿的权利,这就是说,在提供资金救人之后,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向肇事者全额追偿,“综合现有的法规和意见稿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对于醉酒驾车肇事者的责任和惩罚,一点都没有减轻。”

  是否会增加车主的保费?

  保险公司表示不排除增加保费可能,律师认为不能纵容随意增加保费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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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规定对我们的影响太大了。”平安保险公司的一位理赔员刘小姐说,醉酒肇事的风险极高,且一旦出现事故,理赔额动辄数千元,遇到人身伤亡的,轻则几万,重则几十万的赔偿,“醉驾是违法行为,驾驶员明明知道不应该醉酒驾车,他还去,这个责任,应该由他自己承担。但如果让我们保险公司承担,肯定会加大保险公司的成本。”

  人保公司的那位理赔经理也表示,意见稿的实施,将使得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大大增加。“按照现有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我们最多给予1万元的垫付费用,这笔钱事后还可以向肇事者追偿。但一旦新规实施,那就面临着需要支出12万元的费用。”他说,公司运营成本加大,说不定会影响到车主保费的相应提高。

  耿延认为,保险公司在面对这一局面时,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变相提高保费,“形式很难说,总是会有这种趋势。”对此,耿延表示,这需要监管部门多方审查,科学核算,“不能纵容保险公司随意增加保费的行为。”

  据悉,针对这一新规,目前各大保险公司都在内部研讨,他们准备形成书面意见,一方面向最高院直接提意见,另外,他们还准备向保监会反映,提请保监会统一向最高院提意见,“法院不能为了审理方便,将责任转嫁到我们保险公司身上。”

  能否化解事故处理中难题?

  交警认为新规有助于化解纠纷,体现对弱势群体关怀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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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在苏北某地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位40多岁的女子被一辆轿车撞伤,送往医院抢救。因为伤势较重,当时需要十几万救助费。但是,因伤者家中贫困,丈夫几年前去世,家里还有个正在上大学的儿子,想凑出治疗费,几乎没可能。而更为严重的是,肇事司机被交警大队抽血检测,属于严重的醉酒驾车。其驾驶的车辆是借来的,驾驶员是外地打工者,全部的家当,只值一两万元。进入法律程序后,驾驶员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驾驶员虽然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是一个受伤的女子,在医院孤苦无助,没钱医治。”耿延说,为了这个事情,他们多方呼吁,但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后来,律师帮着捐了一点钱,社会上的一些好人也帮着凑了一点钱,好不容易进行了简单的手术,“但后续的治疗费用,仍然成了未知数。”

  “如果新规实施,我们非常欢迎。”南京数位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交警告诉记者,尽管南京醉驾、毒驾伤人事故占的比例很低,但是,按照现有的规定,保险公司都会拒赔。“这导致一个现象,就是受害人救治过程中,由于肇事者没有及时垫付款项,导致纠纷不断。”交警说,救治费用必须要肇事者垫付或者受害人自己支付,一旦遇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就会出现扯皮。在此情况下,受害者家属只好一次又一次找交警,但交警也无能为力。

  面对这样的难题,如果都需要受害人去法院诉讼,一个是时间等不起,再有打官司的成本,也不是一个家庭困难的受害人能够承受的,“因此,意见稿的出台,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交警这样评价这条新规的意义。

  其他新规

  ■乘出租车发生事故可向运营方索赔

  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向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追偿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代驾出事故要赔偿

  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免费搭乘可减轻赔偿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法院可推翻交警认定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意见》称,法院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道路管理方有责要赔偿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责要赔偿

  道路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且该缺陷构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赔偿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道路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原因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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