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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33号(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杨飞)

发布时间:2016年3月8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33号

  

  当事人:杨飞

  身份证号码:42058119800219xxxx

  住址: 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复兴路x号

  

  经查实,2011年底至2012年初,杨飞任职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重庆市长寿支公司负责人,通过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培训讲师黄霖在互联网上联系不法人员,非法进入“保险中介监管系统”,为支公司9名没有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录入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码(以下简称“假证”)。假证办好后,支公司在“保险中介监管系统”中打印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号码信息,提交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营销部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办理展业证。其中8人与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6人实际开展了代理业务,代理保费共73,586.00元。

  以上行为有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提供的购买假证人员情况表、购买假证人员代理业务明细台帐、保险代理委托合同、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关于营销员代理合同物理用印流程说明及附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明知相关人员未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仍与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委托其销售保险产品,其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杨飞作为生命人寿重庆市长寿支公司负责人,直接参与了上述违法行为,应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飞警告并罚款1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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