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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26号(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吴汉婷)

发布时间:2016年3月23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26号

  

  当事人:吴汉婷

  身份证号码:51230119680226xxxx

  住址: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32号x幢x单元

  

  经查实,2011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利用中介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将726笔直接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计提“手续费”466,237.25元,除支付中介机构开票费用和支付个人代理人佣金等费用44640.05元,其余421597.2元全部给予投保人。其中,吴汉婷所负责的涪陵支公司给予投保人141241元。

  以上行为有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提供的关于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有关情况的说明、涪陵支公司违规虚挂业务情况说明、案件调查笔录、手续费支付记账凭证清单及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实际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吴汉婷作为涪陵支公司负责人,对涪陵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费回扣的行为的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汉婷警告并罚款2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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