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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专项调查中资保险机构住所管理

发布时间:2016年4月8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报送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住所管理有关情况的通知

  保监厅函〔2013〕108号

  各中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工作方案》(保监发改〔2012〕309号),为进一步规范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住所管理,现对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住所变更(以下简称“迁址”)以及在注册地以外设立第二总部和职能性机构(以下简称“两地办公”)的有关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公司成立以来历次迁址情况,包括迁出地、迁入地和迁入时间,公司住所变更批复文件复印件。如有跨保监局辖区的异地迁址,应说明原因、对外公告方式以及迁址前后与有关地方政府和保监局沟通情况。

  (二)公司有无两地办公情况,如有,应说明原因,并填报《公司住所登记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四)公司迁址和两地办公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下一步规范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住所管理的意见建议。

  二、报送要求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书面材料,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请在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下载申报表格,并于2013年5月3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中国保监会,同时将电子版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报送至保监会发展改革部。

  联 系 人:陈蔚娟

  联系电话:010-66286779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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