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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29号(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赵余)

发布时间:2016年5月31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29号

  

  当事人:赵余

  身份证号码:51300119830715xxxx

  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文华街x号

  

  经查实,2009年9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投保人吴某销售了1份“荣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保单号883946457932)。2012年3月,吴某认为该份保单在销售时存在夸大产品收益的行为,要求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全额退保。5月16日,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赵余与吴某协商处理。吴某要求赵余对保险责任及产品收益作出说明。5月31日,赵余为吴某介绍产品收益时有夸大保险产品收益的行为。一是宣传每年按保额的6%给付关爱年金,而保险条款规定为“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6%给付关爱年金”,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比保额少得多。二是宣传每年有固定的分红收益,而保险条款规定为分红是不确定的。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产品收益演示资料、荣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情况汇报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虚假宣传保险产品收益属于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赵余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2013年1月11日,我局依法向赵余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赵余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余警告并罚款1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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