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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15号(邮政储蓄银行璧山奥园园区支行)

发布时间:2016年8月3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15号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县奥康园区支行

  住 所: 重庆市璧山县金剑路263号1幢18号

  主要负责人:樊时芳

  

  经查实,2012年2月至3月期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县奥康园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奥康园区支行”)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保费89000元,实收佣金4480元。

  以上行为有邮储银行重庆分行关于代理保险业务专项检查整改情况的报告、关于代理保险业务出单情况说明、邮储银行璧山县支行关于奥康园区支行违规销售保险的说明、《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邮储银行奥康园区支行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4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及违法所得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相关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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