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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公司可以“无责不赔”吗?

发布时间:2016年9月3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张先生添置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不计免赔条款等多种保险,共计九千余元。近日,张先生驾车外出,途经路口时,一辆闯红灯的摩托车拦腰撞上张先生的车。事发后,交警迅速赶到现场,经认定,摩托车主酒后驾车,乱闯红灯,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遭遇飞来横祸,张先生虽无大碍,但是爱车受损严重,更产生一笔六万元的维修费用。起初,张先生找肇事方索赔,但是摩托车主既没有投保交强险,自身也因事故受伤严重,无力承担这笔费用,张先生遂转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斩钉截铁地一口回绝,声称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于张先生无事故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不予理赔。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张先生心生疑惑:“难道以后只有违法违章驾车,放任甚至加重自己的责任,才能获得赔偿?”眼看损失无法弥补,索赔遥遥无期,带着失望和不解,张先生来到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希望我能帮他讨回公道。

  案件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振振有词:“保险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换而言之,“有责才赔,无责不赔”,既然张先生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自然也可以免责。

  对此,我当庭指出,首先保险合同中所谓“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约定,不足以解释成张先生无责时,保险公司也可免除理赔责任。其次,该保险条款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加重张先生的责任,排除了张先生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有违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张先生的损失,张先生终于拿到了全额赔偿款。

  张先生的烦恼得以圆满解决,让我感慨颇深,众所周知,“无责不赔”一直是车险条款中争议颇多的霸王条款之一,车辆在事故中受损,车主无责时,如果肇事方无力赔偿,多数保险公司亦会以该条款为由拒赔。对此,保监会已于2012年2月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投保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先向车主理赔,然后再向第三方追讨赔偿款,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赔。这将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最大限度让车主及时得到赔偿,这也意味着“无责不赔”将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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