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 [2013]7号)
津保监罚〔2013〕7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
住 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16号
主要负责人:于渤
经查,你公司2011年、2012年通过虚假列支燃油费、市内差旅费、路桥及停车费方式,套取资金用于支付代理手续费,两年违规金额合计164327.68元。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4月10日向我局递交《关于对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陈述意见》(津太保产[2013]30号),申请对你公司减轻处罚。经研究,对其中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你公司虚列费用等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