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保监罚201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保监罚2013[6]号
当事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2号西部国际广场东座第二十一层
机构负责人:范勃
经查,2011-2012年期间,你公司在团险业务中存在编制虚假文件资料、银保业务中存在以工资绩效维护渠道的行为,导致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确认书、公司财务业务凭证、现场检查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你公司在陈述申辩材料中辩称:幸福人寿陕西省分公司莲湖支公司银保渠道相关人员维护销售渠道的行为,从动机来看,均是个人“自掏腰包”做出,属个人行为,公司无主观故意,不应直接认定为公司银保业务中存在以工资绩效维护渠道的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分公司也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1、你公司银保渠道相关人员的销售渠道维护行为为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其法律后果并无不当,且该行为影响了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公司即使规范了以后的公务支出行为并做出明确规定,但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未能消除或减轻其后果,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项的规定;2、你公司在团险业务中存在编制虚假文件资料的行为导致其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亦是我局予以行政处罚的主要理由。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
你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7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账号:61001920900058900001),在摘要处注明罚款,并将缴纳凭证传真至陕西保监局(传真号码029-83500355)。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七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及个人,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