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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0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保监发〔2012〕38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得到了快速发展。加强农业保险工作,对于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保险业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具体体现。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工作部署,现将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

  (一)努力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和财政补贴政策的变化,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带来了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各保险公司要深刻领会相关精神,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增加险种和扩大承保面积。要进一步扩大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粮、油、棉等品种的保险覆盖面,大力发展种植业保险,积极推进牧区保险、森林保险和设施农业保险发展,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区域特色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在“菜篮子工程”建设等领域的作用。

  (二)切实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各保险公司要结合地方实际,在当地保监局的指导下,提供差异化、多层次保障;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逐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力争覆盖农作物生产的物化成本,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三)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各保险公司应积极拓宽社会影响面大、保障需求迫切的“三农”服务领域,进一步促进农房保险、农机保险、渔业保险、农村综合保险等涉农保险发展,全面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四)争取农业保险良好发展环境。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汇报国家有关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与监管政策,争取地方政府积极落实国家保费补贴政策,不断增加地方财政补贴力度,采取具有地方特色的差异化补贴政策支持当地农业保险发展,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农业保险工作,为地方政府农业保险工作提供经营数据、政策研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二、全面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一)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标准制度建设。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455号)和《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标准制度建设,加快形成符合农业保险特点的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基础性内控规范。

  (二)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不断总结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农业保险承保管理指引》和《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单证、业务数据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

  (三)狠抓制度落实。各保险公司要狠抓内控制度落实,通过现场检查等形式加强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基层机构对相关制度的学习、培训与执行,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将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市场化的原则,逐步建立满足农业保险业务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要加大投入,多种形式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络,积极探索农业、林业等基层机构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切实将农业保险的服务有效供给至“三农”的第一线。

  (五)加强新科技的运用。各保险公司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的情况纳入保险公司核心信息系统;通过运用gps、无人机查勘、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并与人工查勘、定损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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