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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监罚〔2013〕9号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监罚〔2013〕9号

  姓名:闫德军

  身份证号:13050319581020****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城区团险拓展团队经理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185号

  2012年5月至6月,我机关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进行了信访检查。经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1年9月至12月,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不真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单位和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或收据、业务系统截屏、汇交申请书复印件、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相关会谈记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机关认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此期间,你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城区团险拓展团队经理,对任职期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保监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帐号:13001615408058000888)。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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