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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 [2013]8号)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8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津保监罚〔2013〕8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

  住 所: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1号

  主要负责人:苏尔复

  经查,你公司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2011年违规承保短期交强险190笔。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二)所列情形,依据该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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