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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致13人死亡交通事故 车辆保险已过期2个月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记者19日从云南省保山市政府新闻办获悉,18日发生在大保高速公路保山境内造成13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车辆保险已过期两月余。

  据通报,肇事车辆云e10598号宇通牌大型客车于2006年6月27日注册登记,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至2013年1月9日。肇事驾驶人高云,男,汉族,35岁,持档案编号为532300079624号的“a1a2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准驾车型符合规定,具备从事客运驾驶资质。初步判定是由于大雨多雾,驾驶员不熟悉路况造成的单方责任事故。

  “涉及到交通事故的赔偿补偿的,一般有三种:所有权人通过投保方式由保险公司支付,不足国家标准的由所有权人补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赔偿;也有政府给付一定的补偿。”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交强险是强制购买险种,所有上路车辆必须购买。若已“脱保”,事故责任人应当被追究责任,而营运车辆“脱保”,营运和管理部门则存在监管不当,可进行行政问责。“若这起事故的责任人认定是肇事司机,而他也因事故死亡,所有权人或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伤亡人员系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龙泉社区龙旗五组村民,经村民一事一议决定,由昆明国际旅行社安排行程,于2013年3月15日至18日外出旅游,在18日下午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侯俊称,在这起事故中,除去车辆保险外,即使旅行社为游客购买了旅行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也依然存在合同违约行为。“游客签订合同时是要购买完整的旅游计划,参与完整的旅行体验,但现在过程中造成了人员伤亡,构成了合同违约。”

  记者致电保山、南华宣传部门,两地有关部门仍在进行伤员的救治工作,目前两名重伤者仍在重症监护室,暂时脱离生命危险,其他伤者生命体征正常。两地均表示,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善后事宜也正在有序进行。

  3月18日,云e10598号宇通牌大型客车载29人(车辆核定载人数为30人),由德宏州瑞丽市驶往楚雄州南华县。16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k2689+200米处时,翻下行驶方向右侧95米深的山洼,造成驾驶人及乘客12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报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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