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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网络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有矛盾?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4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保监会《办法》第一章总则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在唯品会信息网站的公开信息披露栏目中,唯品会把自己定义成“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网站信息”,“合作范围: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 第三方网络平台也需相应资格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注册唯品金融的过程中发现,唯品会有一个“开通即代表同意《唯品会理财用户开户协议》”的提示,根据此协议条文三中的“平台服务”描述:“唯品会通过唯品会平台为信息发布方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服务,不对发布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唯品会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不是募资人、保险人或信息发布方”。照此描述,唯品会官网提供的服务应该属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功能。 按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而唯品会信息并没有和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保险公司签约成为互联网保险代理平台。 律师观点:二者关系应明示 “从目前唯品会披露的信息来看,其本身并未取得保险代理销售资格。广东品诺与唯品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如果作为保险代理公司的一个广告在这里出现应该是合法的,但是对于唯品会与广东品诺之间的广告关系最好要向投资者明示。”互联网金融资深律师,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智红表示。 曾智红指出,《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采访中,多位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当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中,像唯品会上述那样,用关联公司或是子公司去做保险代销销售资质平台,和关联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平台绑在一起合作销售保险产品的模式很普遍。究其根本,也可认为是法律法规跟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所致。正因如此,创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正在对监管层发出挑战。 “矫枉必然过正。互联网保险行业是个新兴事物,监管和金融创新是一种共同进化的关系。只要处理好这种关系,企业和监管机构都能得到进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和金融产品发行平台高搜易CEO陈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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