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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八宝煤矿再发瓦斯爆炸事故 煤矿工人能买哪些保险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6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仅隔四天,4月1日,吉林省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宝煤矿井下发现冒烟,入井21人采取措施试图控制火情,10时许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4人安全升井,17人被困井下。截至目前,已造成7人死亡,10人被困,抢救工作正在进行。矿难新闻不断,煤矿工职业具有相当的危险性,那么,这些工人能得到哪些赔偿呢?煤矿工人又能购买哪些保险呢?

  



  煤矿工人能买哪些保险

  煤矿井下作业属于高危行业,费率比普通的内勤高些,可以买些意外伤害类险种,重疾与养老类也可以买。也可以由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来保障职工的意外风险。

  由于井下作业属于高危行业,很多保险公司大都不承保,我们只能找到一些团体承保的意外上保险加以介绍。
  国寿煤矿井下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煤矿企业中的井下职工,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地方国有煤矿在办理投保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人员名册,并按照井下职工实际人数进行投保;乡镇煤矿按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投保人数,生产能力为六万吨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一百人;生产能力为九万吨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一百五十人;生产能力为十五万吨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二百人;生产能力为二十一万吨以上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三百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井口(露天坑口)以下进行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遭受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灾及其他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鉴定后一百八十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酗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患疾病(含职业病);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险种:

  华安煤矿企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信达煤矿工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阳光煤矿工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雇主责任险有别于工伤保险

  雇主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职业性疾病,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

  一般情况发生工伤事故后,雇主需要拿出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金。如果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这样的财务风险就能够及时化解。据了解,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细分式,其补偿按照伤残级别给予24个月工资至6个月工资不等的一次性补偿,发放补偿金的多少与月工资有密切的关系。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采取统括式,即被保险人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依法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雇主自行确定或雇主根据与雇员协商的结果进行确定,然后一次性给付受害人,如果购买的限额较高,则同等伤残等级下可以获得的补偿越高,反之亦然。

  再就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有些费用由雇主自行补足。但雇主责任险中,雇主可以按照投保意愿选择无免赔额的承保条件,一旦出险,雇主不必承担任何财务责任。

  煤矿雇主责任险为何推行难?

  在涟源市,尽管矿主们大多不愿接受记者采访,更不愿就雇主责任险发表评论,但他们大多还是以沉默表明自己不愿意购买雇主责任险的立场。

  对此,该省煤炭工业局某领导分析,首先是煤矿企业保险意识薄弱,投保意愿不足。从煤矿规模来看,国有煤矿安全状况好、事故率低,造成投保商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乡镇煤矿采煤工艺落后,雇佣工人多,风险集中,但受利益驱动,承包者短期经营行为和侥幸心理严重,不愿额外增加对矿工的安全投入。而且由于保险并未介入企业经营活动之中,主要作用在于事后经济补偿。一旦发生事故,煤矿经营者往往面临撤职等行政处分,经济补偿对其来讲已无济于事。加上近年煤炭市场形势好,矿主经济实力强,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根本不在乎,严重制约了责任保险的发展。

  其次是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险形成冲击。工伤保险所涵盖的范围与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基本一致,但作为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之一的工伤保险,煤矿企业必须为全体雇员投保。已经投保工伤保险的企业,对再投保雇主责任险的积极性不高。同时,矿主不愿意投入雇主险另一原因就是发生事故后,煤矿索赔时,除了保险公司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外,煤矿还必须向保险公司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这就暴露了事故,并因此遭到有关部门处罚。

  据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论坛专题报告一文分析,推广煤矿雇主责任险除了上述三大困难外,还有企业对商业保险,尤其是对“雇主责任险”的保障作用还未形成充分的认识。据了解,在湖南省有多家产险公司,却只有平安保险等极少数保险公司做雇主责任险业务。

  一位保险业务员告诉记者,很保险公司不愿意吃这个“蛋糕“,除了雇主责任险的经营效果不理想外。主要是矿工流动性大,雇主责任险一般采取无记名的投保方式,矿主只给他矿上10%的工人投保,遇上事故,无论遇难者是谁,矿主都去保险公司索赔。

  其次是价格因素,我国目前把煤矿业同建筑安装工程列为同一个风险层次,煤炭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仅为0.5%╠1%,比石油钻井、勘探行业的费率还低。而实际上,煤矿事故的发生率通常高于金属矿业和石油钻井业,现行的保费率明显偏低,保险公司的风险较大。

  如果说一方不愿意“买”,而另一方又不太情愿“卖”是煤矿雇主责任险所遭遇的一对奇怪的矛盾的话,那么,缺乏创新能力则应算得上是煤矿雇主责任险的一道硬伤。

  2004年初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执行,向人们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国家正在提高安全事故赔偿标准,增加安全事故的成本。这实际上为煤矿行业推广雇主责任险创造了有利条件。按照常理,这个时候应该是商业保险介入和发挥作用的绝好时机,然而我们看到的事实并非是这样。

  据某保险公司湘潭分公司一负责人介绍,该公司经营的雇主责任险条款规定工伤死亡赔偿上下限分别为1万人民币和10万人民币,矿主可自行选择,但实际上该公司在与煤矿订立合同时一般承保范围为每人2-4万元人民币,“对于高于5万的赔偿标准公司一般都不会考虑,主要基于很大的风险,不敢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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