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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产品报备不合格接监管函 产品监管信号似在加强

发布时间:2018年2月3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维护消费者权益从产品源头抓起

  4月8日,中国保监会网站挂出对诚泰财险、永安财险、众诚汽车保险、紫金财险和中华联合财险等6家保险公司的监管函,涉及到8款保险产品,包含了车险、电销车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

  保监会要求对6险企产品整改

  监管函显示,诚泰财险申报的《关于报备车用气瓶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条款及费率的报告》、永安财险《关于报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的请示》、紫金财险报备的《关于备案〈贷款损失保险〉条款与费率的报告》、现代财产保险的《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产品费率报批的请示》均违反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关于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规定,存在文字错误或费率厘订错误等问题。

  另有众诚汽车保险《关于审批〈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消费性汽车贷款保证保险条款(2012版)〉等条款及费率的请示》以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报批〈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的请示》、《关于报批〈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的请示》和《关于报批〈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的请示》存在精算报告未经精算责任人签字认可的问题。

  除此之外,中华联合的《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障责任违反了《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的保险公司规范车贷险条款费率的条款。

  保监会要求上述保险公司进行整改,并在4月9日前书面报告给保监会整改情况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透露加强产品监管信号

  某地保监局知情人士表示,在此之前保监会对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和费率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有些产品在费率和条款上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没有经过深入精算,在没有数据支撑的情况下,仅仅从国外抄袭了一些条款就在国内使用,还有一些产品投入市场后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变成了程序性产品。他认为这是保监会希望在费率监管上做一些探索,加强产品监管,特别对基础费率厘订不清楚、数据支撑不足、精算技术不成熟和对消费者不利的产品不予通过。

  某外资财险公司高管告诉记者,在我国实行时间不长、普及率较小的创新型险种,如责任险、保证保险等的精算数据不完备,在费率精算上容易产生对消费者不利因素。

  某不愿具名的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认为,保监会针对保险公司备案的保险产品的费率发出监管函,也反映监管技术手段的进步。现在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都要求将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费率在数据平台上公开,保监会更容易监管到保险公司违规使用费率的情况。此前也有关于险企违规使用费率、假保单、空白保单等现象,但随着信息化的进步,未来所有的保单都要在互联网上建立平台数据,保监会直接通过后台数据就可以进行监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强制险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都要交由保监会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2、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3、保险费率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4、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等。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微博]分析认为,保监会一口气发6张监管函,在产品报备环节即产品源头加强监管,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是规范市场竞争环境的体现。

  另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也是在建立保险产品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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