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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权责任法》对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9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法律赔偿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能够分散被保险人的风险,增强被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使第三人因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受损时得到及时的补偿,因而对于企业生产、个人生活、社会管理都具有积极作用。

  责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但是与财产保险的其他险种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从而法制的健全与完善就成为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同时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要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司法实践也极大影响着责任保险赔付。可以说,责任保险是建立在侵权法基础之上的一个险种,一个国家的侵权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着这个国家责任保险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必将对责任保险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侵权责任法》给责任保险带来的机遇

  一方面会增加责任保险需求。《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形式对侵权责任的责任构成、责任方式、责任主体等进行了规定,并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七大类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限定。《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使个人和企业面临的侵权风险增加。为了减少不确定性,人们转移侵权风险的需要会随之增加,从而责任保险的需求也会增加。

  另一方面会增加责任保险供给。《侵权责任法》增加个人和企业面临的侵权风险的同时,也为公民在遭受侵权伤害时依法取得民事赔偿提供了法律保障。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会有更多的侵权风险成为可保风险,从而有利于责任保险供给的增加。

  《侵权责任法》给责任保险带来的挑战

  我国目前的责任保险市场还不成熟,存在诸多问题。法律环境的变化必然会带来新的风险,从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更高要求。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有效应对,可能会出现英、美国家曾出现过的“责任保险危机”。

  我国目前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市场规模偏小、业务结构不合理、缺乏效益和产品经营的专业能力。我国责任保险近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是在财险中的占比一直偏低。责任险以政府推动下的各种强制保险为主,缺乏基于市场的主动需求。如近年发展较快的火灾公众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等都是带有行政色彩的行业统保业务。由于对于风险预测欠准确,产品定价失误,致使很多责任险险种经营效益不高。另外在责任保险的理赔方面的主动性和专业性也有待提高。

  新法带来的新问题:《侵权责任法》明确我国侵权者责任的认定实行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无过错责任的引入将对侵权诉讼产生重大影响。在美国历史上无过错责任的引入曾导致侵权诉讼和相应责任保险赔款的飙升。如何有效控制“无过错责任”引致的赔款上升,是保险公司要克服的难题。《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问题。“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们知道以往的责任保险是将精神赔偿作为除外责任的,未来司法实践中将如何界定“严重精神损害”,从而做出精神损害赔偿判决,以及新形势下是否要将精神损害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都要慎重抉择。《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问题。对于惩罚性赔偿保险是否承保呢?责任保险一向因为其可能影响侵权责任的“阻却功能”的发挥而备受争议,对于惩罚性赔偿保险是否承保,既涉及产品设计问题又涉及社会伦理问题。处理不当会使保险公司陷入巨额赔付的泥沼,并且被社会舆论所诟病。

  思考与建议

  一、抓住机遇,发掘新的业务空间。

  把握时代脉搏,关注新法带来的新的侵权风险,以及随之出现的新的风险转移需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开拓责任保险市场。如推出个人责任保险、网络安全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综合责任保险等。

  二、积极推动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同时正确处理侵权法和责任保险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已经颁布,但是如何处理相应的民事纠纷,还要依赖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法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险责任确定的依据和保险产品定价的基础。所以应该推进有关部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应配套法律法规。另外,在司法审判中要坚持侵权法和责任保险的分离原则,即侵权责任的确定与侵权人是否具有责任保险是两个不应相互影响的领域,法院在确定侵权责任时不应考虑被告是否具有责任保险。

  三、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分散机制。

  一方面,要认识到责任保险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在条款制定、费率厘定、承保条件等方面进行严格控制。对于条款制定要特别注意保险责任的划分、除外责任的规定、赔偿限额的设置。特别要将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列为除外责任。因为从数额上,惩罚性赔偿金难以预测,历史上美国“责任保险危机”的主要祸根就在于惩罚性赔偿金导致的巨额赔付;从道义上,惩罚性赔偿金与侵权责任法的惩罚功能相悖,将惩罚性赔偿金作为除外责任也有利于民众认同责任保险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再保险市场的支持。责任保险一般涉及面广、运作复杂、风险偏大,为了有效分散风险,需要通过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应该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责任再保险市场,有效化解责任保险的经营风险。

  四、加强监管。

  针对责任风险特殊性,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加快制定针对责任保险的专门规定,对责任保险的经营管理、产品开发、精算要求以及分保、再保险等问题进行系统规范,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确保责任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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