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罚〔2013〕13号
受处罚人姓名:黄春江
身份证号码:34240119720217××××
经查,你在2012年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期间,该公司存在违规使用保费申购某银行理财产品的违法行为,你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 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保监局
20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