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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发动机遇雨熄火 保险公司责免无效被判理赔

发布时间:2018年7月6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给汽车投了车损险,发动机遇暴雨进水却没能获赔,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按照格式合同的约定,发动机进水致损属免赔范围。于是,车主韩某一纸诉状,将中国太平洋财保公司告上了法院。日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向投保人韩某支付车辆保险金63171元。

  2010年8月,韩某将自己的轿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220000元。2011年7月26日 ,南阳市突降暴雨,韩某驾驶车辆行至汉画街时遇水熄火,遂向保险公司报案,致损车辆经4s店维修后韩某支付维修费用87208元,韩某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申请理赔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向韩某支付理赔款24872元,下余维修的费用63171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属免赔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引起纠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韩某所诉的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属实。但被告已经就原告的损失赔付了24872元。其余维修费用均发动机受损的维修费用。而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9条第5款的约定,发动机进水致损属于免赔范围,故对维修发动机的费用被告不应予以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原告韩某向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交纳车损险不计免赔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的保险费,原被告双方建立了的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为有效合同。原告韩某向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为原告出具了保险单,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不能提供已向原告韩某提供相关的保险合同条款,就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免除内容对原告予以解释的有关证据。因此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损失条款中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无效,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以原告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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