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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投资风险责任人资质条件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2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本报北京4月16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资质条件的同时,就投资风险责任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界定。

  据了解,保监会在今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保险机构开展直接股票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无担保债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不动产投资计划创新和运用衍生品等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并配备至少2名符合条件的风险责任人。

  在此次下发的《通知》中,保监会将风险责任人区分为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风险责任人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行政责任人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授权总经理担任,专业责任人由符合专业条件、能够承担相关业务决策风险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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