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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 [2013]6号)

发布时间:2014年9月7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津保监罚〔2013〕6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住 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

  主要负责人:续莹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包括:虚列燃油费、汽车修理费,涉及违规金额合计345349.65元;无正当理由注销赔案18644笔,导致经营数据不真实。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二、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你公司承保的保单号为atij73002411q000003s、atij73002412q000001g的财产一切险保单,通过保单特别约定,将“机器损坏保险(另一单独险种的主险)”作为该“财产一切险”的附加险。该行为属《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所列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你公司4月10日向我局递交《关于对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陈述意见》(津太保产〔2013〕30号),申请减轻处罚。经研究,对其中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

  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你公司虚列费用、无正当理由注销赔案等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二、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你公司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两项,对你公司合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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