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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8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社会保险法将自今年7月1日施行。为了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并于近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5月20日。

  草案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进一步细化。养老保险方面,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草案规定,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草案规定,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草案明确了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提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草案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被继承。草案同时强调了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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