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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第9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4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桂保监罚〔2013〕9号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古城支公司,地址南宁市古城路9号广西外经贸厅综合楼4楼,负责人冯振伟

  当事人:黄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古城支公司员工,身份证号45212819820719xxxx

  我局于2012年10月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古城支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古城支公司虚构保险代理业务并提取代理手续费,共涉及保费1702207.07元,虚列手续费支出276874.06元。

  黄丹作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古城支公司员工,直接参与并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证明。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古城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古城支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黄丹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丹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帐号:4500160466705800000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嘉宾路支行。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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