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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保险介入农村社保体系模式选择

发布时间:2017年3月16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当前的农村已经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社会保障缺失问题,但由于“三农”问题的复杂性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在各地尚处于摸索阶段,由于商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发挥着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的功能。因此,探讨商业保险如何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按照政府与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方式分为:一是商业保险作为二级制度安排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可称之为直接参与式;二是商业保险作为其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其独有功能,可称之为间接参与式。商业保险公司具体可以有四种介入方式与路径选择。

  1、商业保险独立经营模式

  在该模式之下,商业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直接向农民提供风险保障,商业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制度安排成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这种制度安排的优越性在于其运行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一方面,由于投保人的保费投入与未来预期“产出”对等,体现了市场意义下的“公平”,这对于一部分支付能力较强的农民特别有吸引力;另一方面,投保农民或者特殊农民群体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险偏好和支付能力选择合适的产品和保额,也有权选择不投保,避免了其他社会保险违背“一致同意”原则下强制性制度安排的弊端。

  一般而言,农村商业保险制度安排主要应当侧重三个方面。一是服务东中部发达农村地区,二是针对农村收入中高群体,三是针对农村中低收入群体或者特殊农民群体开发和销售出一些农民急需的低保费的基本保障产品,适当限制某些华而不实的分红保险、投资类保险等。

  2、商业保险委托代办模式

  在该模式下,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管理和经办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包括保障政策咨询、业务管理、费用报销支付、专项基金管理等,其管理服务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不从保障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基金透支风险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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