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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有什么区别 寿险怎样购买,购买寿险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1年2月13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Tags: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有什么区别,寿险怎样购买,购买寿险要注意哪些问题

  宋律师,长沙保险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有什么区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有什么区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比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休为保险标的以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为保险的保险,即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李件导致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与人寿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与其共有的特性包括:

第一,二者同属人的保险,即二者都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险种,都以人为直接的保障对象,所以都划归人身保险的范畴,并在一些原则问题上有别于财产保险。

第二,与人寿保险一样,由于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货币衡址的,所以二者的保险金额都不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因此也就不存在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等问题。保险金额是由双方约定的,因此都是给付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是同一人或两个不同的人,需要指定受益人来领取保险金;都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

但是,二者在许多方面也存在着不同之处:

第一,二者的可保危险不同。人寿保险承保的是当被保险人期满生存时由保险人给付养老金、满期生存金,或是当被保险人身故时由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因此属于人体新陈代谢的自然规律,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有密切关系;而意外险承保的则是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t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因此而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而这种危险与年龄没有关系。

第二,人寿保险是纯粹的定额给付保险,即当被保险人到期生存或死亡、高残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均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因此不存在比例给付问题;而在意外险中,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按合同约定给付,合同同时终止,残疾保险金则按保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当保险金的给付未达到赔偿的最高限额时,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费率确定不同。从理论说,人寿保险承保的是人的自然生死,而自然死亡率一般认为取决于年龄,其大小可由生命表中查出,因此,人寿保险的纯保费依据生命表和利息率计算;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愈外伤害小件,它与性别及年龄关系不大,而与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从事的活动或生活环境的危险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意外险的费率厘定是根据过去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验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等进行分类而进行统计计算,尤其注重职业危险。职业是确定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被保险人的职业的危险程度越高,则费率越高。而性别和年龄的差异对意外伤害发生的概率影响较小,故不予考虑。

第四,保险期限不同。人寿保险的期限较长,一般超过1年;而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则较短,最多3年或5年,一般不超过1年,短的甚至只有几十分钟。而且山于意外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关系不大,保险费不会随年龄的增长而有大的变化,所以从投保人的角度而言,考虑到货币的时问价值,也出于经济负担能力的原因,宁可每年续保一次,也不愿一次性支付长时期的较大金额的保险费。;第五,人寿保险的年末宋到期准备金是依据生命表、利息率、被保险人年龄、已保年期、保险金额等因素计算的;而意外伤害险的年末未到期准备金是按当年保险费收人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的。

此外,二者的交费方式也有所不同,前者多为分期交,后者只能为针对保险期限一次性交付,保险期限届满时再行续交。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不同之处包括二者的可保危险不同、二者的保险费率确定不同、保险期限不同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寿险怎样购买,购买寿险要注意哪些问题

1、投保人的资格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投保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具备缴费能力,愿意承担支付保费义务。

2、被保险人的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公司所在地户口或永久居留权;

非当地户口,但在当地工作,有稳定收入和固定居所,必要时能提供证明者。有关证明指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地暂住证、劳动用工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港、澳、台同胞必须在当地有投资,并经常往返或居住在当地;

为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保险的,投保人必须为父、母或者经父、母书面同意,且累计风险保额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二、购买寿险要注意哪些问题

1、莫买终身寿险

为了得到无时无刻的充分保障,部分消费者选择购买终身寿险。但是业内人士却不建议购买终身寿险,而原因也很简单,终身保障的代价是保费的大幅增加,而从理财角度,这绝非可取的选择。

以某家保险公司的两款寿险产品为例,若30岁男子投保30年的定期寿险,在10万元保额的前提下,每年只需要缴纳保费410元;但是若投保另一款终身寿险,同样10万元保额,选择30年缴费,每年需要缴纳1900元,即每年要多缴纳1490元,两者的差别只是在于30年后购买终身寿险的投保者依然有10万元的寿险保障。

2、莫买返还型保险

许多保险公司推出了具有返还属性的定期寿险——每年缴纳一定保费,若身故则可获得对应的保额,若保障期没有发生理赔,则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费甚至还给出一定的增值。

其实,对于这样的“好事”,很简单一个例子就能识出其中把戏:假设现在有一款纯消费型的意外险,每年的保费是500元。怎么把它打造成返还型意外险呢很简单,我问你收取12577。30元的保费,其中500元直接视作购买那款纯消费型的意外险,剩下的12077。30元则存入银行,按照一年定期存款4。14%的收益率,这12077。30元一年后就变成了12577。30元,我把这笔钱如数奉还,一款返还型意外险就顺利收工。

很显然,这并不符合我们降低现金支出努力“省钱”的目标。

3、巧用减额投保法

虽然投保终身寿险不可取,但也不等于投保期限越短越好。

寿险的保障期限应当与工作期限一致比较好。比如一个30岁的男子,按照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还有30年的工作期限,拥有30年的寿险保障是比较合理的。要达成上述目标,直接买一份30年期的定期寿险无疑是最简单的方法,但却不是最好最省钱的。

所以,我们采取组合式的方法来进行投保。举例说,一个30岁的男子,如果按照传统的方式投保150万元30年期的定期寿险,那么其趸交的保费将高达97800元。若改用减额投保的方式,改成一份150万元的10年期定期寿险+一份100万元的20年期定期寿险+一份50万元的30年期定期寿险,其需要的趸交保费为20550+33600+32600=86750元,仅为原来方案保费开支的88。70%,无疑实现了一定的“省钱”。

4、精选“投*险”

投*险,在很多人眼中,是一种侧重于投资同时保障功能很多的险种。殊不知,投*险诞生伊始,其根本目的是在保证保障的同时,能够较传统寿险实现更低的保费开支。

当年,基金公司以定期寿险搭配基金定投的组合,从保险公司手中抢去了不少地盘。痛定思痛,保险公司推出了投*险,在保障方面,投*险采取自然保费,年轻时每年缴纳的保费较定期寿险更低;投资方面,与基金类似同样有很多投资账户可选,从而实现了比定期寿险搭配基金定投更佳的性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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