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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欺诈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8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Tags: 汽车保险欺诈行为有哪些

汽车保险欺诈行为有哪些?

  汽车保险欺诈行为有:

  1.故意扩大损失程度,骗取赔款;

  2.重复向承保公司索赔骗取赔款;

  3.伪造车祸事故现场,来骗取赔款。

  保险诈骗罪是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汽车骗保犯罪的自首条件是什么?

  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

  2.自动投案的目的是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

  3.犯罪人应当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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