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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微调 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为16岁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6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日前,由天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公开发布,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将以《意见》为准。《意见》对现有的居民养老和医保制度进行微调完善,同时增加政府的民生投入,直接惠及全体群众。

  基础养老金 标准调整为200元

  根据《意见》,本市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2013年开始由现在的18周岁调整为16周岁。这意味着,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同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其补贴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人每年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元,共10个档次。市财政对应给予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的缴费补贴。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

  《意见》还明确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被征用土地所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较低,可由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并报所在乡镇政府备案后,被征地农民可按照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5%或3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此外,本市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调整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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