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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创新始于点滴 小小凭证也有大作用 保险凭证的类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年1月30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Tags: 保险服务创新始于点滴 小小凭证也有大作用,保险凭证的类型有哪些

 宋律师,长沙保险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保险服务创新始于点滴 小小凭证也有大作用

保险业是一个服务性行业,它所关注的目标是如何为客户提供更加价低质优的服务,所以保险凭证功能的进一步开发也应该从服务入手,一方面为客户和保险公司提供各种方便,另

  保险业是一个服务性行业,它所关注的目标是如何为客户提供更加价低质优的服务,所以保险凭证功能的进一步开发也应该从服务入手,一方面为客户和保险公司提供各种方便,另一方面增进客户与保险公司的感情。

  具体来说,保险凭证功能的进一步开发包括两项内容:保险凭证使用材料的发展和保险凭证功能的扩展。

  由于保险凭证的使用材料是保险凭证的载体,保险凭证功能的发挥与使用材料之间密切相关,如果使用材料不发展,保险凭证的某些功能是无法发挥出来的,因此有必要先对保险凭证的使用材料进行更新。为了更加便于携带或使用,保险凭证可以制作成纸卡或电子卡。纸卡形式的保险凭证与个人名片相似,只列明保险人、被保险人、险种、保单编号、保险人的联系方式等简要内容,其优点是制作成本低廉,其缺点是所能记载的信息量有限,导致某些保险服务不能及时予以提供。

  电子卡形式的保险凭证类似于信用卡,通过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的的电脑终端,可以载入或输出被保险人及其投保险种的详细信息,相当于一个被保险人在某家保险公司投保险种的移动档案,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能够迅速了解到被保险人的保险情况,便于及时提供相关的服务。电子卡的缺点是制作成本和管理成本偏高,需要专门人员来开发和维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只对一定险种且达到一定保额的重要客户进行配发。

  保险凭证功能的扩展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凭证,不但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事件发生后的损失补偿或经济给付,而且在保险期限内尽力帮助客户解决困难,尤其是那些身处外地的客户。保险公司应该允许客户凭借保险凭证,到保险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寻求各种支援,例如旅行咨询服务、订票订房服务、法律人员介绍服务、翻译人员介绍服务、大使馆或领事馆联系服务、医疗支援服务、紧急医疗运送服务。虽然保险公司不可能在各个地方都设立分支机构,但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服务电话为客户提供各种信息支持。

  长期寿险保单一般都具有现金价值,我国的保险公司允许保单持有人按照现金价值或者其一定比例进行保单抵押贷款,但是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并交付贷款利息。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将保险凭证做成电子卡的形式,允许客户在一定期限内以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贷款或消费,不计利息或以较低的贷款利率进行支付,那么将会引起客户极大的兴趣,因为电子卡式保险凭证不但具有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功能,还可以应付客户意外的、紧急的支出。

  由于我国不允许保险公司与银行混业经营,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增加该项服务,是否同意由保险公司与银行共享自己的信息,然后由二者联名发卡;或者是保险公司允许保单持有人在一定额度内任意调整保额,相当于部分退保,然后由保险公司将退保费自动划转到保单持有人的某个银行账户,并同意保单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保额将不扣减或只扣减很少的手续费。

保险业是一个服务性行业,它所关注的目标是如何为客户提供更加价低质优的服务,所以保险凭证功能的进一步开发也应该从服务入手,一方面为客户和保险公司提供各种方便,另

  保险凭证功能的开发,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其中,被保险人所获得的益处比较直接和明显,他们不但可以享受到投保和理赔服务,还可以享受到其间的附加服务,从而解决了生活、工作中的许多困难和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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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由被保险人一方持有的证明其已经获得某项保险保障的保险合同之一,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的法律效力相同。保险凭证具有两项基本功能:证明保险合同成立和便于携带或使用。与这两项基本功能相对应,保险凭证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其一是在团体保险业务中,虽然存在多个被保险人,但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是一份保险和同,所以出具一张保险单,一般由被保险人所在的团体持有,为了证明被保险人已经拥有了某项保险保障,保险公司会向各个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其二是针对被保险人需要经常携带或使用保险合同文件的情况,多页纸组成的保险单不够方便,保险凭证通常可以将相关内容表述在一页纸上,为被保险人携带或使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我国一般是在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中使用。

保险凭证的类型有哪些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成立的证明文件,即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上通常不列明保险合同条款,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那么保险凭证的类型有哪些呢接下来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保险凭证的类型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保险单的类型有哪些

  保险单。一般外贸企业所称的大保单就是保险单。它是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表示已接受承保而出具的一种独立文件。在保险单正面有双方约定保险标的物的有关内容。背面印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其中包括基本险的范围。还有除外、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等。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单据,是被保险人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进行索赔的主要依据。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保险凭证是保险人为了简化手续,把保险单的条款作了简略,对背面条款并不作详细记载的一种文件。所以它是保险单的一种简化形式的凭证。 保险单与保险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合保险凭证保险公司不另出保险单,利用商业发票在上面加盖章戳,注明保险编号、承保险制、金额、装载船名、开船日期等,即以此作为保险凭证。 必须注意,这种联合保险凭证不是专用单据,不能转让,仅适用于港、澳地区中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项下业务。

  二、保险凭证的用途

  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使用:

  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

  在货物运输保险订有预约合同的条件下,需要对每一笔货运签发单独的凭证;

  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险,一般实行强制保险。为了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以供有关部门检查,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此外,我国还有一种联合保险凭证,主要用于保险公司同外贸公司合作时附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仅注明承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其他项目均以发票所列为准。当外贸公司在缮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随即办妥。这种简化凭证大大节省人力,目前对港澳地区的贸易业务也已大量使用。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保险凭证的类型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希望上述内容能够为您答疑解惑,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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