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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参考样本银行保险营销技巧 保险营销员挪用保费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侵占罪?

发布时间:2022年8月25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Tags: 借款合同参考样本银行保险营销技巧,保险营销员挪用保费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侵占罪

  宋律师,长沙保险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借款合同参考样本银行保险营销技巧

  借款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住址:


  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 元整 。年利率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二条 乙方还款计划如下: 年 月 日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 元整 。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三条 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第四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借出借方:


  借款方: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保险营销员挪用保费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侵占罪?

[案情]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被告人幸某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县营销服务部代办保险业务,按每份摩托车保险费180元提取30-50元的费用。期间,被告人幸某利用其便利,将已收取的460份摩托车保单保费挪归自己使用,后经多次催缴结算,被告人幸某于2007年10月31日向营销服务部出具了实欠62000元的欠条。服务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幸某退还12300元,余额49700元无法退还。2008年4月,被告人幸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幸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关于被告人幸某构成何罪,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幸某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为服务部工作人员,其利用自己身为保险营销员的便利条件,挪用应缴交的保险费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以该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幸某与安邦公司或营销服务部之间均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两者仅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人幸某不是保险公司或营销服务部的员工,不符合挪用资金罪抑或职务侵占的主体要件要求。本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侵占案件,应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诉。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被告人幸某既没有取得相应保险从业资格,也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期间,保险公司侧重考评其;劳动成果;即承保工作量,按保险费的收入支付佣金。由此可见,被告人幸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形成的是事实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人幸某仅是;个人保险代理人;,两者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将被告人幸某界定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有失偏颇,也与本案事实相悖。


被告人幸某基于与保险公司间的委托关系,在代办摩托车保险业务期间,将本应按时缴交的保险费截留占为己有,几经催交后仍有49700元拒不交出,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幸某确实利用了其;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便利条件,把收受的保险费非法截留占为己有,由于两者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人幸某非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符挪用资金罪主体要件的要求,故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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