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长沙保险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借款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住址:
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 元整 。年利率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二条 乙方还款计划如下: 年 月 日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 元整 。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三条 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第四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借出借方:
借款方: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保险营销人员取得佣金收入应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文的规定,对保险企业营销员提供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的40%的比例扣除佣金中展业成本,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正式雇员的,则就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