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长沙保险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问:我公司为一家人身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佣金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贵公司应当首先判断保险营销员当月佣金收入是否达到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达到起征点的需要首先计算营销员应当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佣金总额减除展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作为营销员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应当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对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四条规定:保险企业是营销中个人所得税的代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7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