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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如何缴税 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2021年2月13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Tags: 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如何缴税,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如何纳税

  唐国忠律师,长沙保险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如何缴税

  问:我是一名保险从业人员,公司在我们每个月的工资中扣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防洪费、堤围费等税费合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据此,营销员首先应就其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然后再按照规定,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佣金收入的60%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劳务报酬”项目费用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展业成本=佣金收入×40%,应纳税所得额=佣金收入×60%-营业税金及附加。








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如何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如何纳税,作了以下明确规定:


1.对雇员的税务处理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1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2.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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