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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细化保险机构 投资风险责任人要求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2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高嵩4月16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

  今年2月,保监会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开展直接股票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无担保债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不动产投资计划创新和运用衍生品等业务,并规定保险机构备案每一类投资能力,应当明确至少两名风险责任人。此次《通知》的颁布,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将对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要求进一步细化。

  《通知》指出,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风险责任人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行政责任人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授权总经理担任,专业责任人由符合专业条件、能够承担相关业务决策风险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同时,专业责任人还应当具有至少一项专业资质,包括注册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精算师、律师等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资质。但具备相关投资领域10年以上从业经历的,可暂不受专业技术资格规定限制。

  《通知》要求,风险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应当接受保监会及有关方面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每年18课时。保险机构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比照行政和专业风险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其具体责权及任职要求,由各公司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确定。

  《通知》同时强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最近3年受到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行政处罚或撤销资格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风险责任人。单一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两项以上投资业务专业责任人。风险责任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保监会依法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或者依法撤销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进入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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