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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佛山市拓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5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粤保监罚〔2013〕68号

  受处罚单位: 佛山市拓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佛山市弼塘西二街8号内装配车间大楼十层1005-1006室

  主要负责人:王辉

  经查,你公司存在虚开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协助保险机构套取资金的行为。具体为:

  (一)为人保佛山虚开发票套取资金。

  (二)为平安佛山虚开发票套取资金。

  (三)为太平洋佛山虚开发票套取资金。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询问检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在检查过程中配合我局检查并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王辉任职资格的批复》(粤保监中介【2006】93号)及王辉本人的说明,王辉于上述违法行为期间任你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事实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王辉警告并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应在15日内将上述对你公司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存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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