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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户外运动管理法规或将产生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9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2011年1月1日是“神仙乐园”户外运动休闲群在松花湖冰上穿越三周年的日子。12时许,65人队伍行进到一个叫北猞猁的地方,走在前面的网友“大卫”突然掉进了湖里。群主常延秋打算爬到他身边,没想到也掉进了湖里。随后,群友在松花湖冰上成功自救。

  新闻回放

  松花湖大营救成为“神仙乐园”群友难忘的记忆,也为广大户外运动爱好者敲响安全的警钟。面对着越来越多的户外运动组织,一旦在户外活动时出现意外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相关案例曾引起了全国律师界讨论“大争锋”。

  据新华社消息,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新疆体育局政策法规宣教处和新疆登山运动管理中心起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外运动管理条例(草案)》,它将可能成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户外运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中首次提出了对户外运动组织者进行责任追究——开展户外运动机构要负责每个成员安全,擅自从事户外运动的将处以5000元到2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组织者也要被没收非法所得,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神仙乐园”群主要求群友

  意外保险身价5万元以上

  “每次出去活动,最重要的就是安全问题,去年1月,我整理了一份《入群须知》。”“神仙乐园”户外运动休闲群发起人常延秋说,一些老群友经常带新人入群,他首先要告诉大家,尽量先买一份保险。

  常延秋介绍,他们是一个民间自发的组织活动群体,本着自愿性原则,发生意外事故时,组织者有义务组织救援或改变活动计划,也可以终止活动,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但作为团队活动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应该本着“尽力救助,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活动。

  常延秋特别提出,没有人身意外险的必须购买保险,该群代买意外保险卡,如果意外保险身价不超过5万元,不视为已保险。

  户外运动俱乐部强制要求

  成员每次活动购买3元钱保险

  昨日,吉林巅峰户外运动俱乐部领队“石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俱乐部每次活动除收取一定的组织费用于活动策划、后勤联络、活动设备道具、办理保险和聘请领队外,其它费用分为全包制、部分项目选择消费制和AA制。具体费用则根据路途远近而定。

  “我们也非常担心活动中出现问题,每次活动我们都强制要求成员购买3元钱保险。”“石头”说,如果发生意外死亡,最高理赔金额为10万元。

  “每次的出行路线,都是到现场调查过的,在通知成员时,我们会告诉大家活动的难度、体力等要求,在路上,领队会在车上给成员做培训,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如果是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则要对成员进行筛选,如果成员的装备水平、身体素质达不到要求,则不能参加。”“石头”说。

  “石头”表示,俱乐部成员在活动中确实发生过一些事故,但都是小伤,例如崴脚、被蚊虫叮咬,保险公司也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理赔。没有发生过大的意外事故。

  案例:探险队遇泥石流1死4伤

  2008年4月30日20时许,一支20多人的徒步探险队从乌鲁木齐出发前往天山南麓的巴轮台镇,计划从巴轮台镇由南至北穿越天山抵达天山北坡的呼图壁县。

  5月3日12时许,前来接应的卡车在返程途中突遇泥石流,卡车上4位队员1人当场死亡,卡车司机与其他3名队员受伤。

  观点:组织者是否应担责?

  观点一:

  风险应由“驴友”自行承担

  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盛立刚表示,我国法律对于该类型的事实关系如何进行法律处理,没有规定。法律相对成熟的国家将此类损害定义为“自甘风险”,即自愿、甘愿承担风险,法律原则是:其他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由“驴友”自行承担。

  观点二:

  视具体情况判定相关责任

  也有律师表示,如果事故是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或者事前并不能预见事故,领队和组织者就不负有完全责任;若事故发生地属于可预见的危险区域,组织者和领队有义务带领队员避免相关危害,组织者和领队有过错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分歧:两法院对“首案”认定不同

  据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介绍,2006年发生的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一审法院和终审法院在认定上出现严重分歧。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骆旋(遇难驴友)、被告梁华东(头驴)与其余11名被告(驴友)应按2.5:6: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终审法院则认为,12名同行驴友不承担过错责任。此事曾引起了全国律师界大讨论。本报记者 李洪洲

  “松花湖大营救”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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