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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监罚〔2013〕11号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7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监罚〔2013〕11号

  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住所: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129号

  主要负责人:刘林

  2012年5月至6月,我机关对你机构进行了信访检查。经查,你机构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1年9月至12月,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不真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你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或统计表格、相关单位和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或收据、业务系统截屏、汇交申请书复印件、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相关会谈记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机关认为,你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给予你机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保监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帐号:13001615408058000888)。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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