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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制度初步建立 保险代理人成主力军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7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纵观国际保险营销制度可以看出,代理制度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保险营销渠道。保险代理人是保险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产物。它一经形成,就成为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首先是专用代理人,随着专用代理人的逐渐成熟及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相当一部分发展为独立代理人,也涌现出大量的兼职代理人。

  在寿险领域多采用专用代理人制度,主要是寿险保单多为长期或终身保险,专用代理人便于公司控制和监督。在非寿险领域,因保单多为一年或短期保险,以独立代理人居多。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市场开放程度越高,独立代理人制越发达,反之则少。

  英国的经纪人制度和日本寿险的外勤职员展业制度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它们的产生适应了当时的需要,并长期形成惯例。我国有自己独特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商业习惯,公司外勤职员展业和经纪人制度也有其发展和存在的必要性,有其存在的市场。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像代理制那样广泛渗透,占有大量的市场份额。

  我国保险代理制度在保险创业初期就已建立,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逐步壮大、规范,对专兼职的机构代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个人保险代理市场近年发展速度相当快,保险代理人已成为我国保险业充满活动力和不可缺少的生力军。

  对于保险代理模式的选择,从近期看,我国应主要采用隶属于保险公司的专用代理人形式。这是因为:(1)我国现有保险代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2)保险代理制度如佣金制度的规定等还不很健全;(3)缺乏对保险代理人员严格的管理和培训。

  采用专用代理人形式,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依据行业特点,协助保险代理人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凭借技术和人才优势,加强对代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从长远看,代理公司形式的独立代理人是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发展方向。其一,独立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保险人之间仅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可以接受几家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从这个角度来说,独立代理人更能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兼有保险经纪人的特点,与国际通行的保险代理人相吻合。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完善,采用这种代理形式更有利于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其二,代理公司形式的独立保险代理人,业务素质高, 技术力量强,机构和制度健全,易于保险主管部门监管,便于明确其责任归属,也利于代理公司加强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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