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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监罚〔2013〕12号

发布时间:2015年1月7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监罚〔2013〕12号

  姓名:张兴建

  身份证号:13050319690818****

  职务: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大街

  2012年6月至8月,我机关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2年1月至5月,该机构银保专管员擅自将投保人回访电话填写或修改为自己的手机号码,自己或找人冒充投保人接听回访电话。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业务档案复印件、相关说明和文件、相关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机关认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此期间,你作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保监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帐号:13001615408058000888)。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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