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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20号(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

发布时间:2015年1月30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20号

  

  当事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住 所: 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星河商务大厦4层

  主要负责人:陈峰

  

  经查实,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单位重庆市邮政公司涪陵区邮政局南门山邮政支局(以下简称“南门山邮政支局”)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于2011年8月13日过期,此后南门山邮政支局继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而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没有终止与南门山邮政支局的保险代理关系,继续保持代理关系近6个月。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案件调查笔录、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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