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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第12号)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0日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桂保监罚〔2013〕12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钦州市钦州湾大道东面90号办公楼综合楼4-5楼,负责人张东雄

  当事人:张东雄,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51010319680105xxxx

  当事人:张淇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45070219840309xxxx

  我局于2012年9月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虚构保险代理业务并提取代理手续费,共涉及保费32533121.52元,虚列手续费支出3895297.46元。

  张东雄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张淇涌作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员工,直接参与并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当事人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证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东雄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东雄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淇涌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淇涌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帐号:4500160466705800000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嘉宾路支行。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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